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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2)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客观上需要金融行政规制的趋同化 基于上述国际金融行政规制现状,应对国际金融风险亟待金融行政规制的趋同化,在金融行政执法领

(二)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客观上需要金融行政规制的趋同化

基于上述国际金融行政规制现状,应对国际金融风险亟待金融行政规制的趋同化,在金融行政执法领域,这种趋同化可以通过金融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加以推动。金融领域的“合规性”源自于金融领域的合规性监管,原意是指对金融领域被监管对象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规范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并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①彭江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系统》,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将之适用于全球治理视野下的金融行政执法,金融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具有双层内涵,是国际规范与国内涉外性规范双层约束的体现。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指的是:在各国(地区)金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本国(地区)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其践行有关行政权运行国际规则以及国际金融领域监管规则的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双层约束,更好地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首先,金融行政规制的规则趋同。金融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建立在各国金融行政执法力量分散性的基础上。各国金融行政执法主体受到本国法律规范的约束,属于整个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资源系统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一规则资源系统天然地受制于国家主权界限,难以通过各国金融行政执法自主地应对金融风险。由于各国金融行政执法仅仅在一国范围内降低风险,那么,减少的也只是局部风险,而对于国际市场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是无能为力的。因此,金融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首先应该在国际性规则资源层面朝着趋同化方向迈进,对各国金融行政执法主体形成双层约束。

其次,金融行政执法的目标趋同。随着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际化的金融市场正在深刻影响着这个时代。金融风险也因叠加了全球化的因素而更具影响力、破坏力,表现为迅速突破国别地域扩展,系统性风险影响巨大。信息技术将金融产品以跨区域的方式进行传送,金融风险可以跨越不同金融工具、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市场以及不同地域界限。各国共同面临金融风险带来的威胁,对其行政规制也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应对与防范。因此,在行政执法层面,需要明确各国金融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目标是合力降低全球金融风险。目标趋同构成金融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推行的基础,从现实角度出发,推动各主权国家行政执法主体的多边协调合作。各国应进一步扩大对国际金融市场行政执法协调合作的范围,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国际治理机制。

综上,面对金融风险的全球化,以现有国内金融规制体系为基础,推动各国金融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处理好各国金融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性、执法规范差异等矛盾,可以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的治理困境。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理论阐释

当前国际金融治理的困境,以经济全球化为纽带成为世界性的风险课题。市场经济并不是单个国家/地区性的自我循环,而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发展的不同地区乃至全球间的融合与竞争。基于主权国家的金融风险防范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由于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区域间联通的便捷性,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机制也相应地更加容易打破区域界限,金融风险因素将整个世界置于“金融共同体”之中,也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面对“当今世界将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有必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进行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理论阐释。

(一)国家主权: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基础

国家主权是探讨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基础。国家主权理论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自身利益的阐述来体现,基于本国利益考量,各国对于将国际金融规则融入国内公法体系是比较谨慎的,在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中特别注重对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保护。国家主权与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之间形成了博弈关系,主权/国际合规博弈关系是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制度完善的重要问题。

在主权/国际合规博弈关系下,尊重国家主权基础客观上要求在国际主权基础上求同存异共建国际规则体系。乍看起来,国家主权与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性,国际合规性的确又不能忽视国家主权的存在,就此,美国著名学者孙斯坦教授主张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理论可以帮助我们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一定的解释力。该理论指出,将一个问题完全理论化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即既要接受某个一般理论,又要接受连接这一理论与具体结论的一系列步骤。因而未完全理论协议显著的优点是人们可以抛开大部分的分歧来制定决策和判断的框架,以此形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团结和共同承诺。①[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0页。以该理论思路推及国家主权与国际合规性之间的博弈关系,意即国家之间可以在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求同存异,而并非绝对对立,国际社会可以基于最大程度的共识建构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因而,各国国内行政执法成为国际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全球经济的冲击面广,突破国家主权界限,不分地域,俨然成为关涉各国经济发展态势的全球性问题。而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更高级更权威的中央力量。国际行政“不是通过建立一个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来实现的,而是在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协调下,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实现的”②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因此,基于应对全球性金融问题以及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需求,各国国内行政规制力量已成为国际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力量。国内行政执法的内容在事实上成为国际社会金融治理合作的组成部分,意即各国国内金融领域的行政执法成为国际金融治理合作系统的子系统。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仍然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基于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等在国际层面形成一定的约束。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104/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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