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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6)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其二,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

其二,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将依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作出判断。

其三,制定绿色金融行政奖励相关措施,正向激励市场主体全面参与绿色金融,主动适应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经济转型。现代国家行政体系下应格外重视行政奖励手段的科学运用,充分调动和激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

第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通过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广泛开展,加强信息交流,推广绿色金融发展经验,深化绿色金融发展共识,有利于各国金融领域的行政执法在国际层面的合规性评价形成共同接受之准据。此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能力,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在国际上,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正试图扩大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和责任投资原则机构(PRI)覆盖范围,从而对更多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在投资领域进行绿色金融培训。①李国辉:《德国决定2017年G20继续研讨绿色金融议题》,《金融时报》2016年10月10日第1版。通过绿色金融培训工作的开展,投资者将更为全面地理解绿色金融政策与绿色金融产品,提高风险判断能力。

(三)在推动开放基础上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进行规则建构

中国在深入推动开放发展基础上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进行了努力探索。“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重要的践行路径。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进行金融领域国际规则的建构,有历史参照与现实选择的可能性。回看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我们无法否认美元在其打造世界影响力过程中的重要角色,金融的隐性力量呼之欲出。当下,金融更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基于这一核心性,金融无时无刻不对国家的产业发展、文化交流、国家安全乃至社会变迁产生着影响。

“一带一路”倡议离不开金融的开放性与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是当下探讨金融领域问题的重要语境。“一带一路”倡议被视为中国进一步参与并重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之路径体现,特别是在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建构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注意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与各国发展特点之间进行相应的平衡,各国应在全球化进程中共享发展成果。其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AIIB)作为发展中国家牵头倡议的多边金融机构,与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共同构成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中最具系统性的制度安排。②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6期。这些制度安排又是区别于国际金融领域传统上西方国家为主导的金融制度体系,互为补充,符合当前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依托于“一带一路”实践,发展中国家在进行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规则建构中可积极争取话语权。

金融领域行政执法的国际合规性说到底是各国制度的国际合规,意即各国制度是否顺应当前世界金融领域发展主流,因此,各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话语主导从根本上奠定了本国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旧有全球治理结构的提升空间有限,中国为此需要提出新的国际制度倡议,应对全球治理问题”③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6期。。中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在亚投行倡议与良好发展开端的基础上,有能力进一步推动在亚投行所践行的运行机制,主动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重构。增强国际金融新秩序新规则建构的话语权,需要发挥规则制定的领导力,引领合作的规则制定与机制建设,需要更为积极地提出中国方案、确定行动规则、制定行业规范、贡献中国智慧。①赵龙跃:《“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观念更新与规则构建》,《光明日报》2015年4月30日第16版。当然,这也离不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更广范围的国际社会共识。“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话语权的保障,在于其不设边界的国际区域合作的开放性、制度建构的平等性与发展的包容性,有效提升了中国在战略推进过程中的影响力,也为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增强话语权提供了契机。

首先,提升国际合规性表现为中国金融领域涉外法制的完善。金融领域的涉外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的第一道门槛,金融领域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行政执法国际合规性对接国际的基础。金融领域涉外法制的完善也是WTO法制在中国适用的主要方式,落实WTO法制硬法约束,也是对国际金融领域治理的一些共识性原则与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对于国际金融领域的软法规范,虽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但是建立在对全球金融危机深刻反思基础上所形成的一些监管理念、规范乃至具体的工具,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例如,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即是《巴塞尔协议Ⅲ》之后中国银行监管领域回应的体现,也是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软法规范影响下的具体实践。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104/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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