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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事件引发汽车新零售+分期平台“蝴蝶效应”(3)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包括用户存在违约行

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包括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用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汽车亦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用户而言,租赁期结束后,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不可以主张减免租金。

基于以上,在使用“一成首付买新车”模式购车时,高兴发建议,用户注意相关违约风险,明确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接工作,同时明确平台对于汽车的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建议,在选择此种购车方式时,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有些平台存在所有权转移不及时、限制消费者选择退出、后期还款利率较高等问题,消费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费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尽量选择提供线下购车体验和服务的平台。此外,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专业词汇或有疑惑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接人员予以释明,降低购车风险。

你买车有缴纳过“金融服务费”吗?近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进一步发酵。继质疑新车发动机漏油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这位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西安女车主还质疑4S店在“金融服务费”上存有的欺诈问题。而律师也表示:如果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没有计入企业收入,则涉嫌偷逃税款。除了线下汽车零售之外,近年来,“一成首付买新车”“首付3000元开新车”……等广告席卷下分期金融购车模式也引发行业关注,其本质上是汽车融资租赁,即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通常采用1+3的模式,用户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被称为“汽车新零售”,引发大量的资本和势力疯狂涌入,由此也出现了种种乱象行为。另据国内第三方电商投诉平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用户投诉案例显示,2019年以来共计收到数十起对汽车新零售的用户投诉,其中以优信二手车、瓜子二手车、大搜车以及大搜车旗下“弹个车”等三家平台居多。此外,还有车好多集团旗下“毛豆新车网”、优信上线的“优信新车”、妙优车、花生好车、小白用车等多家平台被媒体曝出种种问题。其热点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退款问题、平台消费欺诈、汽车质量问题、平台价格高于4S店、分期扣款不合规、私自拖走汽车等这六个方面。争议:用户对“金融服务费”没有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在西安女车主质疑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上,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金融服务费并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不能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消费者有选择权,而奔驰女车主维权的这个案例中,4S店诱导、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第二,收取多少金融服务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就是应该在告知贷款方式供消费者选择的同时告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这个案例中,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女车主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金融服务费,如果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一般是警告,或者罚款。那么这一收费行为,是否合法?据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2月,商务部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案第十四条还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既然已有明确法案规定,为何汽车行业还存在“收费”行为?面对高低润和低处罚,“违规”结果显而易见。鉴于上述收费项目本身不合规,因此,入私账、不开票的情况就相对常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结合车好多集团旗下“毛豆新车网”、优信上线“优信新车”、妙优车、大搜车、花生好车、小白用车等汽车融资租赁新零售模式,即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赵律师进而表示,在以租代购模式本身不违法的,但是很多平台事先没完全讲清楚或很隐晦,让消费者误以为一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知道第一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这个是存在欺诈的。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也表示,“汽车融资租赁”这个模式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当下在汽车金融领域已经是很常见的,在欧美国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一种分期的购车模式。那么,甚至在传统汽车行业,汽车后服务市场内金融服务是主要的利润点,也是一个常态的业务。之所以在“汽车新零售”行业中产生一系列的“消费陷阱”,主要是按照我们国家2017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车企在销售过程中主动指定或者是强迫消费者选择相关的金融服务,只能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董毅智指出,如果按照《消法》来讲,如果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的情况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际上商家没有明确的说明。在收费上,不论是在销售管理办法上的规定,还是税法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产生争议的焦点,消费者没有充分知情。董毅智建议,这个问题不主要是在消费者上,主要还是在监管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介入,以及相关的媒体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商家应该自律,虽然整个汽车行业,尤其是在传统汽车市场在今年整体上有一定的下行。那么,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更应该坚守行业的底线,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要再发生像西安奔驰车事件或者是其他消费纠纷。那么,我相信市场会做出选择,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必然会得到市场的回报。本质:“以租代购、 分期付款”汽车新零售模式眼下,如车好多集团旗下“毛豆新车网”、优信上线“优信新车”、妙优车、大搜车、花生好车、小白用车等汽车新零售模式,本质上是汽车融资租赁,即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它们的运作模式几乎相同:通常采用1+3的模式,用户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 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建议,尽管人们称这种模式为“汽车新零售”,但其实这种零售方式并不算“新”,只不过近两年才发展起来。2004年商务部560号文件出台,汽车融资租赁得以合法准入;2008年银监会颁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专门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此后,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深化,更多的汽车行业投资人开始着眼于互联网平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弹个车、毛豆新车网、妙优车等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李旻认为,汽车分期金融平台通过将汽车零售包装为汽车金融产品,打破线上与线下消费场景的界限,多渠道获取汽车流量,本质上已不再是为了和传统汽车销售门店竞争的以零售交易为核心的电商平台,而是以汽车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公司。与传统汽车按揭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具有更多的优势,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费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综合服务。相比逐月按揭,汽车融资租赁更能满足年轻一代个性化选择的需要。李旻说,分期金融购车平台和P2P车贷平台区别在于,P2P车贷是汽车购买人通过P2P平台向线上借款人融资,是平台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而分期金融购车平台则是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来进行融资,以赚取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利息差等,并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打造的俨然是单纯P2P平台的“升级版”。律师:“一成首付购车”模式暗藏风险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案例显示,葛先生2019年3月在“弹个车”APP上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说好的第二年分期付款过户,然而,现在平台却不给葛先生分期并要求一次性买断或者退车。葛先生表示,如果能一次性付款就不会办分期,而且一次性付款的金额高于市场价,如果退车需要补交6万元左右,超出公里数付元和车辆折旧费车价的10%,现在退车和买车都有困难。对此,客服表示,第一年是租车,广告说的是一成首付开回家。葛先生认为,一成首付是买而不是租,它涉嫌广告诱导消费,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是买车而不是租车,我现在诉求弹个车APP退还我的首付款及第一年12个月月供及无条件退车。此外,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案例显示,岑先生于2018年3月27日,经过“大搜车”平台以租代购了一辆别克君越2016款30H精英型轿车,到第10期打款的时候,由于岑先生支付宝出现资金风险,暂时不能支付或划扣任何款项,到了还款时间,催款电话打过来时,岑先生表示,跟相关人员说明了情况,可是,没有给我一个解决的办法,或者给一个其他账户让我把款项打进去,导致逾期。到了2019年1月22日凌晨,趁岑先生不注意,把车拖走。早上,岑先生才发现车已不见,准备报警,然后接到平台打来的电话说车已经被收走了。岑先生认为,在没有提醒,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把车给开走了属于偷盗行为。车上还有岑先生过年需要结账的账本、票据、合同、房产证等一些非常贵重的东西,如何得到保障?最后平台与岑先生表示有三个解决方案。但岑先生认为,每一个解决方案都是在坑钱,属霸王条款。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表示,“一成首付买新车”是一种汽车的融资租赁,分期购车平台根据购车人的需求购买车辆,以“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模式出租给购车人,从中赚取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及息差等,并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对于这种运作模式,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包括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用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汽车亦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用户而言,租赁期结束后,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第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不可以主张减免租金。基于以上,在使用“一成首付买新车”模式购车时,高兴发建议,用户注意相关违约风险,明确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接工作,同时明确平台对于汽车的瑕疵担保责任。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建议,在选择此种购车方式时,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有些平台存在所有权转移不及时、限制消费者选择退出、后期还款利率较高等问题,消费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费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尽量选择提供线下购车体验和服务的平台。此外,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专业词汇或有疑惑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接人员予以释明,降低购车风险。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111/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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