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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 2)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农作物品种、医药(含医疗器械)及标准类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法定专门机构出具的有关审查结论

(2)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农作物品种、医药(含医疗器械)及标准类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法定专门机构出具的有关审查结论报告和批准文件。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为实施、使用单位证明和全套技术材料;

(3)属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成果,需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专利授权证书文件。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为实施、使用单位证明和全套技术材料。计算机软件类成果可参照此款办理;

(4)评价形式为验收形式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委托单位的验收报告。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为实施、使用单位证明和全套技术材料,有技术开发类合同(或计划项目类合同)的,还需提供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文件为:《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

“其它相关材料”为:进行软科学成果评审时所提供的全套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在提交上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时,除“科技成果登记表”为原件外,其他材料可以为原件或复印件。

在提交材料的同时,还应在“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中进行有关数据的录入,并提交由该系统生成的数据文件。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征得其他单位同意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上述有关规定准备好申报材料后,还应按第七条的规定经推荐单位同意并在《科技成果登记表》上盖章,方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有关推荐单位应注意其技术内容的保密。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赋予登记号。

第三章 省级科技成果公报、异议、发证

第十六条 取得登记号的科技成果,省科学技术厅按两月一期在湖北省科技厅网站上()发布“湖北省科技成果公报”,并征求异议。

第十七条 异议及处理:

1、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报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2、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要具体,并署异议人真实单位和姓名。异议的调查处理由推荐单位进行,处理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

3、有异议的科技成果,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弄虚作假或其他问题,即在后续公报上撤销成果登记号或更正。

第十八条 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号,公报后无异议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成果,省科学技术厅将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颁发“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第十九条 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是确定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做的研究工作是否为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凭证,不作为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统计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管理并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具体实施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按照科技成果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科技成果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统计年度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本统计年度的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清单、科技成果统计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各市州的科技成果统计表进行汇总,并通报综合统计分析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zonghexinwen/2021/0407/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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