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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研究(3)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五、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治理路径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 科技企业研发创新高风险,失败率90%以上,按照市场机制,高风险就要高利率,即高收益,这样

五、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治理路径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

科技企业研发创新高风险,失败率90%以上,按照市场机制,高风险就要高利率,即高收益,这样才能通过大概率事件,收益弥补风险损失,增加资金供给,但是,我国利率受到管制,导致资金供给者不愿提供资金。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和利率优惠,分担科技企业投资风险,调整科技企业收益预期,增加企业利润和抗风险能力,减少银行贷款风险。政府推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损失。通过对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政府补助、税收和利率优惠,调整金融机构的成本和收益预期,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贷款给科技企业的积极性。政府要出台有利于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法律、政策,鼓励科技与金融融合,如鼓励金融机构参股科技企业,既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又有利于互利共生。

(二)完善金融服务

随着当前科技金融需求的快速增加,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服务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科技企业,增强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金融企业应大力引进科技金融人才,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质量,同时,也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科技企业项目的贷款风险,降低银行信贷损失。当前新的科技知识不断涌现,银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科技培训,增加员工的智力资本。银行的管理层应从市场应聘,市场经理既要有很好的金融管理理论和经验,又要有专业性较强的科技知识,这样才能更科学合理地服务于科技企业的重大金融决策,科技与金融融合效率才能更高,风险更低。

(三)构建信用数据库

构建科技与金融融合信用平台,能够减少科技与金融融合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科技企业金融排斥。科技企业通过日常的信用积累,增加信用得分,当信用得分积累到一定程度,科技企业信用级别得到提高,增加科技企业贷款信用额度,降低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反之,则降低科技企业信用额度,升高科技企业贷款利率。信用数据库能有效降低科技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科技与金融融合信用数据库,应该由政府主导建立,以增加公信力和协调力。需要融合科技企业互联网交易数据库、银行交易数据库、政府各部门业务数据库,使科技企业的交易数据更完整,信用积分更全面、完整、可靠。

(四)发展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脱媒、信息对称、低信用风险特点,与科技企业融资金额小、融资频率高、违约风险大相匹配。金融脱媒是指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跳过实体金融环节,投融资主体直接交易,效率高、成本低、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准入投融资门槛低,投资主体多元化,客户交易实时记录,有强大的信息生成和传播机制,信息透明度高、流动性强,有利于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平定价,信息不对称低。互联网金融通过定价机制降低信用风险,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将信用风险转化为信息,众多的投融资客户、较低的信息生成、评价、传播、识别成本,市场将淘汰披露虚假信息者,作为交易成本通过价格机制表现出来,降低信用风险。

[1]埃森哲.中国金融科技企业所获投资额包揽全球前三[N].参考消息,2019-3-3.

[2]韩俊华.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机制、风险及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 2020 (4).

[3]李健,马亚.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与平台模式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 (5).

[4]盛安琪,韩俊华.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8 (06).

[5]汪泉,曹阳.科技金融信用风险的识别、度量与控制[J].金融论坛,2014 (4).

[6]王仁祥,李雯婧.科技创新因素耦合对科技金融风险的影响分析[J].财会月刊, 2016 (32).

[7]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

韩俊华(1969—),男,汉族,安徽颍上人,管理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供职于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大数据时代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历史上每次技术进步都推动了金融创新,新技术与新的融资方式相结合,如蒸汽火车出现诞生了股票交易市场,电力和钢铁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国际金本位制,伴随着石油精炼技术出现了跨国金融机构和衍生金融产品,伴随着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出现了风险资本和养老基金。当前大数据加深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科技化程度。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货币资金的手工支付转变为电子脉冲传输,自助服务、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降低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实现了金融脱媒,投融资主体直接见面降低了客户的融资成本。大数据带来金融组织偏平化、金融服务信息化、金融组织边界模糊化,让海量金融数据信息化、知识化,形成信息仓库,大幅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二、科技金融融合机制分析(一)投融资对接机制政府主导建立科技与金融投融资互联网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金融部门及时披露科技贷款政策、服务内容,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有利于科技企业收集融资信息,获得融资贷款,聚集科技投资。更多的科技企业加入,则形成产业集群,这反过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聚集,寻找投资机会。互联网投资战略联盟可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政策信息、服务信息共享,更好地进行信息合作、资源合作、风险共担。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融资期限组合、融资产品服务组合,结合自身经营现金流,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从金融机构获得经营管理建议,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战略决策建议,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获得资产评估信息,优化经营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战略联盟信息平台全方位反映了科技企业经济管理、财务风险信息,增加了科技企业信息透明度,有利于科技与金融融资。通过该平台能够实现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投融资有效对接,便利科技与金融协同服务,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二)第三方服务支持机制科技与金融协同创新和融合发展离不开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产学研金用”服务平台,有利于实现国家科技与金融协同战略规划、科技项目孵化与科技金融商业模式投融资对接。“政产学研金用”协同平台建设离不开移动互联网的参与,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能实现科技和金融协同创新和协同发展的无缝对接。因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融合发展不仅仅是高校研究机构的事情,如果让其可持续发展,必须得到网络市场的支持。消费者选择是创新的核心要素(王晓初,2018),不管如何高大上的科技与金融融合都需要接受用户检验,才能够更快地实现产业融合、协同开发、价值创造。(三)信息共享机制科技与金融融合困境的最大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金融企业向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科技的技术性,使得金融企业很难准确评估科技企业的项目质量,加之,科技企业规模小,财务和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出于风险考虑,银行不愿发放贷款。科技企业是资金的需求主体,财务与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不了解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的贷款政策,导致金融资金需求主体的自我排斥。科技企业及时网上发布融资需求、人才需求及研发的专利成果,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及时发布科技信贷的条件、范围、政策,增加科技和金融需求和服务协同度,降低协同成本。获得科技金融的企业要按期披露财务会计报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金融要及时发布金融服务公告和项目、资金监督评价,增加科技和金融结合透明度。科技和金融主体要了解、获取资金供给/需求方的信息反馈,以便完善后续合作,管控风险。三、科技金融模式(一)资本市场主导型资本市场主导型是配置科技金融资源的直接模式,英美国家是资本市场主导型模式的代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本市场发达,证券化率高,流动性强。二是创业板市场活跃,专门服务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股份制企业较多,股权高度分散。四是创新风险投资发达。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资本市场是权益融资,融资风险小,筹资规模大,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二是资本市场投资是高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相匹配,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收益,投资风险收益一致。三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资本市场的高流动性,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散,能够满足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二)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银行主导型是配置科技金融资源的间接模式,德日国家是银行主导型模式的代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银行持有企业股份,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科技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具有融资成本低、方便快捷、金额小,与科技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优点。但是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也有很大的缺点。一是市场失灵问题。科技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风险较低,而科技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不能产生现金流,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该时期资金缺乏,在发展期科技企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市场前景较好。银行在种子期、初创期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信贷风险较大,而不能分享企业发展期收益,银行风险收益不匹配,不愿提供贷款。二是银行风险积聚。解决市场失灵的办法是银行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股票,银行能够分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期的经营收益,但是银行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也绑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银行运营风险增加,与银行业稳健经营原则不匹配,不利于金融系统稳定。(三)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有利于解决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的市场失灵缺陷和风险积聚问题。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直接融资。政府直接为研究与发展的科技企业提供财政性科技投入,这是各国通用的做法。二是权益融资。政府牵头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与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相匹配,吸引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参与是一种权益资金。如以色列的YOZMA风险基金。三是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如日本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因为资源的有限性,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适用范围较窄:一是特定行业。如国防科技创新,具有国家战略安全、保密性强、资金需要量大特点。二是特定区域。如落后、贫困地区,为了缩小区域差距,解决贫困,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介入。三是特定项目。R&D研究分为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试验发展,出于利润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的R&D偏爱投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而基础研究投入资金大,社会收益大而微观收益小,企业不愿投入,需要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四、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科技与金融融合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王仁祥,2016)。科技企业获得融资后,研发是否成功,研究成果能否满足市场需要,打入市场能否产生经济效益,每一环节均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很大影响科研创新,一旦研发失败,就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带来信用风险。科技创新活动是一种开创性活动,在研究阶段,由于企业科研能力、技术水平、融资约束,都可能导致研发失败,即使研发成功,由于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规范、技术不完善,导致科技成果不能转化成科技产品,中国在基础性研究到产品开发阶段,失败率高达90%(赵昌文,2009)。科研技术即使形成科技产品,但是由于科技创新未知和信息不对称,科技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科技产品进入市场后,因为市场不确定、科技进步,产品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不能产生大量利润,补偿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导致亏损,没有足额的现金流偿还债务,信用风险导致科技与金融融合失败。科技企业信用风险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员工素质、技术条件、资金支持是科技企业的资源因素,如果企业资源因素较弱,就会直接导致研发失败。财务制度、管理模式等管理因素会增加科技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受阻。商业模式、市场需求属于市场因素,市场因素不适应就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信用体系、产权制度、法律法规属于制度因素,制度因素可能会产生科技企业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科研产品不符合国家政策,得不到政府扶植。资源因素、管理因素、市场因素、制度因素,每一个因素都能会带来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导致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各个因素还会在互联网状态下快速传播,相互作用,进行风险传导,增加风险流量。如市场因素和资源因素的作用可能会增加科技研发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确定,管理因素和资源因素的作用可能会增加科技企业研发期间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排斥。管理因素和制度因素相互作用会增加科技企业与政府、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政策性支持、资金支持受阻。上述因素会带来风险积累和风险叠加,突破阈值,形成信用风险。五、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治理路径(一)政策性金融支持科技企业研发创新高风险,失败率90%以上,按照市场机制,高风险就要高利率,即高收益,这样才能通过大概率事件,收益弥补风险损失,增加资金供给,但是,我国利率受到管制,导致资金供给者不愿提供资金。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和利率优惠,分担科技企业投资风险,调整科技企业收益预期,增加企业利润和抗风险能力,减少银行贷款风险。政府推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损失。通过对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政府补助、税收和利率优惠,调整金融机构的成本和收益预期,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贷款给科技企业的积极性。政府要出台有利于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法律、政策,鼓励科技与金融融合,如鼓励金融机构参股科技企业,既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又有利于互利共生。(二)完善金融服务随着当前科技金融需求的快速增加,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服务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科技企业,增强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金融企业应大力引进科技金融人才,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质量,同时,也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科技企业项目的贷款风险,降低银行信贷损失。当前新的科技知识不断涌现,银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科技培训,增加员工的智力资本。银行的管理层应从市场应聘,市场经理既要有很好的金融管理理论和经验,又要有专业性较强的科技知识,这样才能更科学合理地服务于科技企业的重大金融决策,科技与金融融合效率才能更高,风险更低。(三)构建信用数据库构建科技与金融融合信用平台,能够减少科技与金融融合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科技企业金融排斥。科技企业通过日常的信用积累,增加信用得分,当信用得分积累到一定程度,科技企业信用级别得到提高,增加科技企业贷款信用额度,降低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反之,则降低科技企业信用额度,升高科技企业贷款利率。信用数据库能有效降低科技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科技与金融融合信用数据库,应该由政府主导建立,以增加公信力和协调力。需要融合科技企业互联网交易数据库、银行交易数据库、政府各部门业务数据库,使科技企业的交易数据更完整,信用积分更全面、完整、可靠。(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脱媒、信息对称、低信用风险特点,与科技企业融资金额小、融资频率高、违约风险大相匹配。金融脱媒是指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跳过实体金融环节,投融资主体直接交易,效率高、成本低、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准入投融资门槛低,投资主体多元化,客户交易实时记录,有强大的信息生成和传播机制,信息透明度高、流动性强,有利于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平定价,信息不对称低。互联网金融通过定价机制降低信用风险,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将信用风险转化为信息,众多的投融资客户、较低的信息生成、评价、传播、识别成本,市场将淘汰披露虚假信息者,作为交易成本通过价格机制表现出来,降低信用风险。参考文献:[1]埃森哲.中国金融科技企业所获投资额包揽全球前三[N].参考消息,2019-3-3.[2]韩俊华.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机制、风险及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 2020 (4).[3]李健,马亚.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与平台模式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 (5).[4]盛安琪,韩俊华.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8 (06).[5]汪泉,曹阳.科技金融信用风险的识别、度量与控制[J].金融论坛,2014 (4).[6]王仁祥,李雯婧.科技创新因素耦合对科技金融风险的影响分析[J].财会月刊, 2016 (32).[7]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709/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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