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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几点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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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是新型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系统重要性上升,可能增大关键服务中断的风险,并可能因垄断导致市场失灵。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针对大型科技公
三是新型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系统重要性上升,可能增大关键服务中断的风险,并可能因垄断导致市场失灵。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可能的反竞争和反垄断行为发布一份长达449页的报告,指出科技巨头借助垄断地位开展不公平市场竞争,并建议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甚至拆分。随后,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指控一家科技公司利用不合法手段垄断搜索领域。
四是加密资产和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可能助长跨境套利,加剧跨境资本流动。一方面,加密资产不受地理边界的约束,如果没有国际监管协作,一国的监管规定在另一国境内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各国市场成熟度、司法、监管、货币可兑换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一个国家属于非法的事情,在其他国家可能就是合法的,跨境监管和司法合作沟通成本大。另一方面,高通胀率和汇率波幅较大国家的居民使用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发行的数字货币,可能削弱这些国家本币的主权地位,绕过资本管制,加剧其资本流动和央行资产负债表波动。
对部分金融科技的监管存在空白
一是不少机构“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打着科技创新旗号,开展金融活动。前几年野蛮生长的网络借贷行业从事各类小额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却没有正规金融牌照,一度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另一类是未经国内准入要求,开展跨境金融服务。部分境外机构或我国境内的市场主体利用“国外宽准入,国内宽监管”的特点,迂回海外拿到金融牌照,再通过数字平台给境内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监管套利,扰乱国内金融秩序。类似的还有在国内一个省拿到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然后通过互联网全国展业,严格讲,在其他省属于“无照驾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支付、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跨境金融业务,很多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境外有实体企业、在境外获得不少金融牌照,但是根本不敢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家做,然而就敢在中国做,这就是挑战我国监管,挑战我国司法,这必须改变。
二是非金融部门提供的很多关键第三方服务,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向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本身可能不属于传统金融机构。这些第三方机构所受的监管可能弱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随着其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规模不断增大,可能成为潜在风险来源。
三是金融科技更新速度和智能化程度带来监管滞后风险,体现在监管能力滞后和监管数据缺口,甚至基本的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等方面。金融监管部门通常并非技术领域专家,叠加监管资源有限等问题,在理解和评估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和模式上存在困难。比如,一些大数据分析模型较为复杂,缺乏可解释性,监管部门难以评估其技术稳健性,也难以预见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一些采用“黑盒”设计的算法缺乏透明度,难以有效审计其安全性。
金融数字化程度提高对行为监管带来新挑战
一是零售端,消费者保护复杂度、难度上升。随着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指纹支付、刷脸支付、远程开户等新技术不断涌现,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和财务信息被过度收集,超出个人授权进行商业性开发和集团内使用,对消费者的侵权主体、侵权方式、损害形态呈现多样性。典型的如消费者的手机失窃,就可能导致各种信息泄露,信用卡被盗刷,身份被盗用以申请新的贷款,引发消费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而且,数字环境下交易、证据呈现电子化趋势,电子证据的产生、固定、调取等,大多为经营者所掌握,消费者处于明显的技术劣势。最基本的,还有很多消费者,既缺乏金融知识,也缺乏科技知识。
二是批发端,不时发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资源互换、交叉补贴、利益冲突等问题。
三是披着科技外衣的不当行为更加难以监测。例如,拉脱维亚人黑客Nagaicevs侵入美国大部分券商的在线经纪账户,大约实施了159次操纵活动,操纵了104只纽交所、纳斯达克的证券,获利超过87万美元。由于其手段隐蔽性强,直到14个月后才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现并查处。
金融科技可能削弱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
一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加剧“去中心化”趋势,超出最后贷款人覆盖范围。金融安全网核心的一点,就是央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目前最后贷款人机制主要覆盖中心化的金融机构,在我国主要覆盖的是商业银行。在去中心化技术广泛运用背景下,这一干预措施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化。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717/2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