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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几点思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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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前笔者举过一个例子,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卡车,由于其发生事故后风险外溢性远大于普通运输车辆,各国都对其实施了严格的要求。比如,相应的企业
以前笔者举过一个例子,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卡车,由于其发生事故后风险外溢性远大于普通运输车辆,各国都对其实施了严格的要求。比如,相应的企业必须向工商部门登记、获得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等。如果另外有一类卡车,自己不运输危险品,但是天天“贴”在运输危险货物的卡车屁股后面跑,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也应对其施加一定约束,例如,是否在行驶速度、防爆措施等方面采取措施?如果不施加约束,那么这些车辆很可能对运输危险货物的卡车造成冲击,间接导致极高的风险外溢。也就是说,该纳入监管的,必须纳入监管。
建立行为监管体系 维护市场秩序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很多国家通过加强行为监管补金融监管短板。行为监管的零售端主要是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如对欺诈、误导、垄断、不正当竞争、不正当追债等行为实施监管;批发端是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客观上看,与国际情况一样,我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审慎监管,对新型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监管更为滞后,这是金融乱象周而复始的根本原因之一。监管部门主要的精力集中于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以及爆雷后的风险处置,对事中监管、过程监管不够重视,长时间议而不决,措施不落地。
在建立行为监管体系方面,应强调以下几点:一是重视行为监管,处理好其与审慎监管的关系,明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间、央地金融部门间职责分工。功能监管要落地(一直没有落地),重点要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治理,监管部门间不能相互推诿。二是强化行为监管能力,提高法律背景人员的比重。三是建立分级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对高市场占有率机构、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四是监管部门建立全国性呼叫中心,便利消费者咨询和纠纷解决。重视投诉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分析,发挥投诉作为金融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的温度计和传感器的积极作用。重视投诉、重视纠纷解决工作,是衡量监管部门是否重视行为监管、是否“以人民为中心”的一个基本衡量指标。五是平衡好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并通过适当安排,承认并保护经营者在遵照最小化、必要性原则基础上合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权利”,促进个人信息合法利用。六是给予金融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调节技术应用中的失衡。明确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效力等规范,增强经营者的证据留存、提供义务。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七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对举报揭发的重奖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网络的力量。八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功能监管要求 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盲区
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特征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按照其业务属性和风险实质实施归口管理。以美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为例,利用自有资金直接向客户发放贷款须获得州贷款业务许可并接受监管;向公众出售或发行票据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消费者保护事宜须接受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再以全球稳定币(Global Stablecoin,简称GSC)为例,其涉及电子货币发行、集合投资计划、吸收存款、证券交易、支付等业务领域的,应分别满足相应领域监管规则。
二是技术中立,不以技术手段不同而放松监管要求。机构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和渠道开展业务,都需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募集公众资金、公开发行证券、从事资产管理等行为,按照业务实质实施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例如,对于智能投顾等投资管理类金融业务,应要求其无论采用传统模型还是网络平台模型,均适用登记注册、投资者适当性和行为准则等现有证券业监管规则。又如,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贷款、保险、基金、信托、理财等业务,均应遵循实质相同业务执行相同监管要求的原则。
研究新型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风险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业务恢复和风险处置框架。包括:持续升级网络风险应对框架,开展网络风险定量评估,监测识别并修复关键漏洞,建立金融部门应急计划;建立对关键业务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确保关键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在相应的法律(或破产)框架下进行有序清算或处置,确保关键功能不中断。二是重新审视“去中心化”背景下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部分金融业务在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背景下,已经转移至传统银行体系外,金融管理部门需要重新审视金融安全网要素的作用。应该给市场、给投资者消费者明确信号,一些企业根本不在金融安全网保护措施的覆盖范围之内。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1/0717/2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