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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产融结合:生成逻辑、模式抉择与对策(11)

来源:科技与金融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图11 交易要素图示Figure 11.The Trading Elements between Sports Companies and Finance Institutions 3 体育产融结合的对策研瞻 体育产融结合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新兴现

图11 交易要素图示Figure 11.The Trading Elements between Sports Companies and Finance Institutions

3 体育产融结合的对策研瞻

体育产融结合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新兴现象,随着我国体育产业飞速成长和金融体系的变革创新,系统性的应对策略是实现体育产融结合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金融风险是体育产融结合实施的制约因素,风险处置不当,会造成满盘皆输的负面影响。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体育产融结合的最低安全保障,需要有效的金融风险应对策略。其次,实现体育企业与金融机构经营治理的协同是体育产融结合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完善的组织协同治理策略。最后,在风险管控和高效协同的基础上实现良性发展与优化提升,是体育产融结合的最终目的。

3.1 金融风险应对策略

3.1.1 建立产融风险防范机制

在风险认知层面,应唤起企业金融风险意识,树立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常规路径发展的体育企业较少涉足金融活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知识宣传、技术教育等活动,加大金融风险知识传播力度,加深企业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程度。在风险管理层面,体育产融组织应设置专项风险管理部门,完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金融机构为主、体育企业为辅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提炼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业务流程,建立系统、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在风险评价层面,构建金融风险评价体系,针对产融组织高发风险事项,如资本虚增、违规关联交易、财务及道德风险等为评价基础,明确评价标准,揭示风险水平,时时掌握风险动态变化,实现金融风险的全面监控。此外,应针对产融组织风险传递特征,重点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实现金融机构与体育企业风险隔离,防止市场风险与金融风险在组织内部蔓延传导。

3.1.2 完善产融混业监管体系

金融风险管理悖论表明,产融结合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构成了一对价值矛盾主体,需要有效监管的调和与平衡(许文彬,2019)。体育产融结合具备“混业经营”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涉及体育法、金融法、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等多种法律规制,具有监管内容多维性;另一方面,又关乎体育产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及工商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具有监管主体多维性。监管的多维交叉极易导致监管出现错位与缺失,因此,应针对“混业经营”,分别以产、融两方作为基点,建立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首先,体育产业管理部门应该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积极协调横向监管部门,如“一行一委两会”等,建立部门间信息流通与反馈机制,强化对体育产融组织日常经营的监控和实时信息共享。其次,各金融监管机关应加强产业调研工作,深入理解体育产业发展特征,创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模式,高效识别重大风险事项。同时,在产、融两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全面实现维护体育产融市场良性发展的监管目标。

图12 体育产融结合模式选择Figure 12.The Model of Combination of Sports Industry and Finance

3.2 组织协同治理策略

3.2.1 规范产融组织治理结构

产融组织较普通工商企业具有更为复杂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治理应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三方面着手。在法人治理结构层面,应以体育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为基准,综合考虑控制权、资金融通和协同效应,确立与金融机构进行股权交易的准则,在保证“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础上,实施体育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共同治理模式,以维护治理双方的均等地位。在企业内部控制层面,应针对我国体育企业普遍缺乏良性内部控制体系的特点(杨应威,2014),通过开展知识宣讲、业务培训等,强化内部控制机制,明晰部门架构与岗位职责,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保障经济、财务信息的正确可靠和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绩效评价层面,基于产融结合动态变化的特征,应督促产融型体育企业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对体育企业、金融机构和组织整体的结合绩效实施长效评估,适时调整结合的策略与方法,以实现体育产融结合的动态优化。

3.2.2 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冲突

体育产融结合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各主体间难免存在利益冲突。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利益平衡是产融组织稳定发展的保障,应以契约精神为核心,前置化潜在利益冲突事项,在产融组织形成前,制定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权力配置方式和人事安排机制。在利益分配中,既要确保产业资本的收益与循环足以支撑体育产业扩张需要,防止金融资本“吸血”过度致使产业萎缩,又要保证金融资本获取平均市场收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益受损;在权力配置中,应明确区分体育业务决策和金融技术决策,建立共同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力制衡;在人事安排中,应合理平衡双方人员利益,避免内部人事摩擦。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间可能由于动机异同而存在冲突与博弈,应重点从维护交易价格公允、保障利益分配公平和明晰公私权责分配三方面着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基础,着重提升社会资本收益。我国体育产业资本扩张的目标不仅在于实现经济效益,还包括实现推广体育运动、提高健康水平等社会效益(王莉,2013),而金融资本则以获取经济利润为首要目的,忽略社会效益。体育产融组织应该从革新产融发展理念出发,确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发展原则,进行合理的股权安排,设定投资比例红线,适度抑制金融权力,防范金融资本的“绑架”行为。

文章来源:《科技与金融》 网址: http://www.kjyjr.cn/qikandaodu/2020/1224/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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